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租赁合同纠纷二审,上诉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经济损失9万元

2020年12月02日 | 发布者:赵伶利 | 点击:118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储XX,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艳丽,安徽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安徽XX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市XX公...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储XX,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艳丽,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市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312国道与东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90560584
法定代表人:万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X,六安市三十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储修青,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安徽XX律师。

上诉人储XX因与被上诉人六安市XX公司(以下简称六安市XX公司)、原审第三人储俢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9)皖1502民初3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告储XX一审起诉请求:

1、解除合同,要求返还CC624双功能压路机;如果设备无法返还,要求赔偿CC624双功能压路机灭失的损失。

2.判令被告按照27000元/月的租金标准赔偿原告设备停运损失,直至该设备恢复原状并交付原告时止(至起诉时原告已发生停运损失为54000元,从2017年11月13日事故发生的次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7月13日,被告实际交付设备之日止,按照每月27000元标准计算);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储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储XX负担。

储XX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3、本案的诉讼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

辩护人意见:

一、原审法院认为2017年11月13日第三人对案涉设备的承运属于“退场”转运,以此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租赁合同关系于当日自动终止,显然属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二、原审认为事故发生后设备脱离被上诉人,第三人未与被上诉人有交流等以此作出被上诉人不具备返还设备的义务和条件,其认定结论明显错误。

三、原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属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后果,不可归责于被上诉人,停运损失不属于违约赔偿,其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二审判决:
一、撤销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9)皖1502民初3789号民事判决;
二、六安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储XX经济损失9万元;
三、驳回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赵伶利律师 入驻12 近期帮助过:11343 积分:29555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赵伶利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赵伶利律师电话(15375490564)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5375490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