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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钟的“默契转账” 男子伪造证据受处罚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浏览:475次举报

三分钟的“默契转账” 男子伪造证据受处罚

 

  中国法院网讯(李婷 黎悦)古语云:“言必诚信,行必忠正”,诚信是人之立身之本,法院绝非“戏言”之地。投机取巧制造虚假证据,换来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据悉,原告廖某在与被告广州某包装材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主张因广州某包装材料公司提供不符合约定规格的产品,导致其与黄某签订的《经销商合同》无法履行而支付违约金5000元,要求广州某包装材料公司承担该笔损失。为此,原告廖某提交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份,欲证实其于2019年9月10日通过网上银行转账5000元至黄某名下账户。

  经查,廖某曾于2019年9月10日以同一事由诉至本院,后于2019年12月17日撤诉。廖某奇怪的行为引起了承办法官的警觉,遂依法出具调查令,调取廖某转账账户的银行流水记录,发现2019年9月10日立案当日15:19:08,廖某在法院立案庭转账5000元至黄某账户,备注“逾期违约金”;同日15:21:12,即三分钟后,黄某从同一账户将5000元转回至廖某账户。

  法院认为,廖某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故意制造银行转账记录,系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予以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对廖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决定。后廖某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廖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现该罚款已经自动履行到位。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此提醒各位市民朋友,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为了不当利益进行虚假诉讼,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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