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 08:00-21:00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手机:13574750986,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案件。
13574750986
咨询时间:08:00-21:00 服务地区

与履职保安争吵后猝死 家属诉请物业及保安赔偿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1日分类:侵权案件浏览:377次举报

与履职保安争吵后猝死 家属诉请物业及保安赔偿

武汉中院:被告无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涂莉 陈勇

 

  老人猝死前曾因停车与保安理论,家属起诉物业公司及保安要求赔偿。法院认为,保安把违停电动车停至停车位无过错,不用承担责任。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该起民事侵权案件,驳回了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2020年7月30日上午8时许,市民张先生下楼买早餐,途经门栋大厅时,看到小区保安准备推走他停在门口的电动车,就上前阻止并与之理论,得知保安要求将车移到小区电动车统一停放点。张先生买完早餐送回家后再次下楼,将其停放在大厅门口的两辆电动车推至停放点。当他再次回到家中时,突然倒地不起,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10时17分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

  张先生的家属认为,小区保安暴力拖拽老人电动车,并用侮辱性言语刺激张先生导致其猝死,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保安及其所在物业公司赔偿。物业公司认为,其雇佣的保安并未辱骂张先生,而是张先生辱骂保安,保安当时是在履行职责,准备将其电动车放至统一停放点,张先生的死亡系其自身原因所致。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并无过错,因此驳回原告诉请。死者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小区内的公共环境需要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维护。电动车占用楼栋门口的公共通道乱停乱放,会对业主的正常通行造成一定影响。物业服务企业对这些电动车的停放进行规范清理,既是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也是维护全体小区业主共同利益。

  根据本案相关视频,在清理张先生停放在单元门口的电动车过程中,保安人员并不存在上诉人所称的暴力拖拽电动车的行为,也不能反映保安人员对张先生存在语言攻击、态度恶劣的情形。由于过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而原告不能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过错,故物业公司无需对张先生的死亡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袁伟民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1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 执业21年
    • 13574750986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6年 (优于92.46%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1.3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2130分 (优于97.8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736篇 (优于95.6%的律师)

    版权所有:袁伟民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129010 昨日访问量:204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