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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擅用他人视频做广告被判赔偿1.2万元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8日分类:侵权案件浏览:647次举报

网店擅用他人视频做广告被判赔偿1.2万元

 

  中国法院网讯(钱晋 陆亚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不少企业为增加销售额在传统的销售模式之外选择同时运营网络店铺销售商品。为了吸引顾客,很多店家还会在网络店铺上传与商品有关的短视频。但如果视频并非原创,就可能构成侵权行为。近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

  宜兴市民薛先生在丁蜀镇经营一家紫砂店铺,2018年6月29日,薛先生在央视二套“回家吃饭”栏目中展示使用宜兴紫砂锅炖制红烧肉。播出后不久,薛先生发现自己在这期美食节目中演示紫砂锅炖红烧肉的视频被展示在某宝店铺销售紫砂锅的页面,视频虽已经过截取,但视频中薛先生面部形象清晰可见。薛先生认为该店铺在所售紫砂锅页面展示的视频中包括了自己的个人形象,却未经自己同意,遂以肖像权受侵害为由于2019年9月将运营某宝店铺的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A公司应诉后,承认使用美食节目的视频未经电视台和薛先生的同意,但提出薛先生作为嘉宾参与美食节目,其在节目中的肖像权等权益已经自然让渡给电视台,薛先生应该预料其在节目中的表演会被广泛、无偿地为社会大众所知悉,因此,A公司在运营的某宝店铺使用美食节目的视频,可能涉及侵害电视台的版权,但不构成侵害薛先生的肖像权,故请求驳回薛先生的诉讼请求。

  经过审理,宜兴法院认为肖像权是自然人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肖像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具有排除一切侵害行为的法律效力。本案中,薛先生参加美食节目,应视为薛先生许可节目制作方通过拍摄等方式使用其肖像,但该授权行为并不等同于薛先生同样许可A公司在某宝店铺中使用载有薛先生肖像的节目视频,并且法律也未规定自然人的肖像权因参加电视节目而让渡给节目制作方。另外,A公司在某宝店铺中使用载有薛先生肖像的美食节目视频,显然是出于商业目的,该行为既未经肖像权人薛先生的同意,亦未取得美食栏目的授权,A公司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显然系故意所为。最终,法院认定A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薛先生的肖像权,判令A公司以书面方式向薛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2000元。

  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民法总则》中明文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肖像权等权利。《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侵害肖像权等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受到法律的重点保护。特别是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对肖像权的保护、肖像权的合理使用等作了全面的规定。如果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节目视频等载体中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会构成侵害肖像权,还可能同时构成其他侵权行为,均需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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