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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被判侵犯他人名誉权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6日分类:侵权案件浏览:484次举报

因爱生恨在网上公开发布侮辱对方言论

重庆一男子被判侵犯他人名誉权


  男子求爱不成心生怨恨,在某视频平台发布女方照片及辱骂、威胁等负面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被告上法庭。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爱生恨”的互联网名誉权纠纷案,依法判决男子魏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在个人视频号和当地纸媒上发布声明、公告恢复原告蔡某名誉,并赔礼道歉。

  早在2015年,魏某与蔡某(女)就已经相识。魏某追求蔡某不成心生怨恨,于是通过昵称为“索命人m”的视频号发布蔡某的照片及辱骂、威胁等负面言论。

  2019年3月7日,魏某向蔡某发送短信,扬言要去蔡某家中。后又分别通过四个手机号码,向蔡某多位朋友发送内容为“蔡某欺骗魏某”的短信,并索要蔡某地址。

  2019年9月6日,蔡某向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报警。经警方询问,魏某承认昵称为“索命人m”的某视频号系其本人使用,曾通过该号发布了蔡某的照片和侮辱、威胁性言论,并承诺不再骚扰蔡某及其家人。

  2019年9月23日,蔡某将魏某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魏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删除其在某视频平台上发布的照片、帖子,并在某视频平台和当地纸媒上发布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声明、公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庭审中,蔡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手机聊天记录、视频截屏、手机短信照片和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等证据材料。

  魏某辩称,其在某视频上发布原告蔡某的照片和言论事出有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仅为寻找蔡某,并没有损害蔡某的名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名誉是社会公众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根据受害者名誉受损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被告魏某在某视频平台上发布原告蔡某照片并进行负面评价,还给蔡某的多个朋友发送蔡某欺骗魏某的短信。虽然双方可能存在经济纠纷,但魏某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蔡某品德、声誉、形象等社会评价,客观上侵害了蔡某的名誉权,并已经对蔡某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故魏某应在所造成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对蔡某造成的影响,恢复蔡某的名誉,并向其赔礼道歉。蔡某要求魏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但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魏某行为所造成的实际后果,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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