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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一人醉酒意外死亡 共饮人需担责任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0年06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浏览:383次举报

共同饮酒一人醉酒意外死亡 共饮人需担责任


  中国法院网讯(黄颂杰)酒已经成为了亲朋好友聚在一起热闹时必不可少的东西,谈笑间推杯换盏,好不惬意。但是俗话说,“小酌怡情,大饮伤身”,千万不要因贪杯损害了自己的身体,更不要因劝酒造成他人身体损伤,甚至酿成悲剧。近日,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当事者醉酒意外死亡,家属将共饮人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2019年9月2日晚,罗某某与梁某某等六人一起吃饭并饮酒。饭后,梁某某开车送罗某某去坐公交车回家,其余的人明知梁某某在吃饭时也饮酒,但未劝阻二人。后梁某某驱车将罗某某送至公交车站台对面马路处,让罗某某自行过马路乘坐公交车。罗某某因醉酒,在走往公交车站台的途中不慎摔倒死亡。事后,罗某某家人将与罗某某一起喝酒的6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连带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425000元。

  2020年6月4日,经绵阳经开区法院法官积极调解,六名被告人积极补偿被害人家属一定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亦对六名被告人表示谅解,双方握手言和,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法官说法

  饮酒聚餐时,共同聚餐及饮酒人之间应当存在相互提醒、劝告少饮酒并阻止已过量饮酒的人停止饮酒的注意义务,明知过量饮酒会导致饮酒人身体受到伤害,而未予以劝阻,应认定行为人存在让其他饮酒人醉倒的主观故意。在过量饮酒后,未尽到护送照顾的注意义务,如因酒后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其他共同聚餐及饮酒人均构成民法中的过错,这种过错与过量饮酒者身体受到损害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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