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 08:00-21:00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手机:13574750986,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案件。
13574750986
咨询时间:08:00-21:00 服务地区

保管员签收货物被诉担责 法院当庭判决驳回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8日分类:合同案件浏览:412次举报

保管员签收货物被诉担责 法院当庭判决驳回

 

  中国法院网讯(马小梅)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对石某要求A酒店仓库保管员舒某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当庭予以驳回。

  2017年8月28日,石某向A酒店提供5000把牙刷,总价2100元。舒某当时在A酒店任保管员,石某送货到A酒店后,舒某签收了该批货物,并在送货单上签字。同日,舒某将该批货物入了A酒店的库房,舒某也在入库单上保管人一栏签字。但A酒店收到该批货物后,一直未与石某结算该笔货款。石某因找A酒店结算无果,向法院起诉要求舒某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法官审理认为,《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员工履行职务行为,其法律责任由法人承担。本案中,舒某作为A酒店的保管员,签收石某向A酒店提供的货物,且已将货物入了酒店库房,舒某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并非石某、舒某之间的个人买卖关系,石某告要求舒某支付货款2100元于法无据。舒某无需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袁伟民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1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 执业21年
    • 13574750986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6年 (优于92.46%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1.3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2120分 (优于97.8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736篇 (优于95.61%的律师)

    版权所有:袁伟民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126663 昨日访问量:226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