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 08:00-21:00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手机:13574750986,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案件。
13574750986
咨询时间:08:00-21:00 服务地区

微信辱骂前婆婆 女子被判道歉和赔偿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3日分类:侵权案件浏览:558次举报

微信辱骂前婆婆 女子被判道歉和赔偿

 

    中国X网讯 (郑红英)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婆婆关系不睦,水火不容。与丈夫离婚后,便将怒气撒在婆婆身上,先后在抖音、微信朋友圈辱骂婆婆。近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被告叶丽被判向原告陈贞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陈贞的儿子与叶丽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被告离婚前与原告因生活琐事关系不睦,积怨较深。离婚后,被告认为自己离婚系原告怂恿儿子所为,便将怒气撒在原告身上。被告先在抖音上发布辱骂原告的视频,经他人劝解后删除。之后,又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原告的照片,并配之以下流、恶毒、不堪入目的文字进行辱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自然人的名誉是对自然人道德品质方面好的社会评价,名誉权即是自然人对其道德品质方面评价享有的权利,对这种社会评价的贬损会导致对自然人名誉权的侵犯。

  被告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享有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在网络发布言论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名誉等合法权益。被告叶丽在微信群朋友圈发布原告的照片并配之以恶毒、下流的文字进行辱骂,具有明显侮辱他人人格的色彩,致使部分群众对原告陈贞的生活作风产生了质疑,导致原告个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了原告的个人名誉。被告的上述行为存在主观过错,并造成了原告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叶丽立即删除辱骂原告的照片及文字;在微信朋友圈向原告陈贞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


袁伟民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1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 执业21年
    • 13574750986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6年 (优于92.46%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1.3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2120分 (优于97.8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735篇 (优于95.61%的律师)

    版权所有:袁伟民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126416 昨日访问量:226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