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 08:00-21:00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手机:13574750986,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案件。
13574750986
咨询时间:08:00-21:00 服务地区

维权行为侵害他人财产权益 应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浏览:506次举报

维权行为侵害他人财产权益 应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法院网讯 (许立元 陈智扬)   当事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采取不正当维权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7年9月,郑某花费29万余元购买了一辆丰田小汽车,其通过朋友介绍,将车辆出租给雷某,雷某在租赁期间,又向何某借款27万元,并将此车质押给何某,雷某既未按期支付郑某的租金,也未按期归还何某的借款本息。郑某找到何某要求返还车辆,但何某以雷某未还借款为由拒还,双方产生纠纷,经派出所调解未果。何某未经郑某同意,擅自以10万元价格,通过车辆交易市场,将涉案车辆过户至自己名下,随后,又将涉案车辆转卖他人,由此引起该案诉讼。在诉讼中雷某下落不明,而何某又提起反诉,该院在开庭查明案件事实后,向何某释明其违法行为,促使何某认识错误,并主动提出调解方案,最终,何某支付了郑某16万元,了结本案纠纷。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该案中,涉案车辆属特殊的动产,车辆办理了产权登记,车主为郑某。雷某向何某借款后将承租的涉案车辆质押给何某,何某应当核实车辆的所有权状况,在雷某未归还借款时,应当向雷某主张归还借款,不能擅自将他人车辆过户至本人名下。否则,维权行为不当,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益,必然承担侵权责任。


袁伟民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1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 执业21年
    • 13574750986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6年 (优于92.4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1.2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1923分 (优于97.7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698篇 (优于95.79%的律师)

    版权所有:袁伟民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044913 昨日访问量:185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