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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人将摩托车给同学驾驶 受伤后乘坐人也应担责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9日分类:交通事故浏览:228次举报

乘坐人将摩托车给同学驾驶 受伤后乘坐人也应担责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邹方全

  

        摩托车主将自己的摩托人让给同学驾驶,车主坐在摩托车后面,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受伤,车主自己是否有责任?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后,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车主自己承担10%的责任。

  经查明,2017年3月29日下午,薛某驾驶一辆轿车沿省道308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平江县城关镇寺前工业园路段左转弯时,恰逢叶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后载罗某)沿省道308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在上述路段二车相撞,造成罗某、叶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罗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十多万元。后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薛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转弯时未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叶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且与乘坐人均未戴安全头盔,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罗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罗某伤情经医院诊断主要为左胫腓开放性骨折、左股骨干骨折等。罗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罗某与叶某系初中同学,叶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归属罗某所有,事发时叶某无摩托车驾驶资质。事发后,交警部门就赔偿事项组织双方调解未果,罗某遂将叶某、薛某以及薛某轿车的承保人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三十九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比例分担责任。鉴于被告薛某所驾驶的轿车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罗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01209元。在交强险赔偿后,超过交强险的损失应由薛某承担70%的责任,关于罗某的责任,罗某与叶某是初中同学,交通事故发生时叶某未满18周岁,罗某应当知道叶某没有摩托车驾驶证,而将自己的无牌摩托车让叶某驾驶,虽然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划定罗某不承担责任,但交通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罗某对自身的损害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对于交强险之外的损失,法院酌定罗某承担10%的责任,叶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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