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 08:00-21:00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手机:13574750986,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案件。
13574750986
咨询时间:08:00-21:00 服务地区

立据借款他人用 逾期未还需担责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0日分类:债权债务浏览:529次举报

立据借款他人用 逾期未还需担责


    | 来源:中国法院网桃源频道 | 作者:揭国平 王波

  哥哥立据为弟借款,找人担保签订合同;借款逾期未能偿还,立据担保共同担责。日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解某偿还原告桃源县信用联社借款本息57000元;被告罗某对此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解某的弟弟因买面包车和开办绣花厂缺乏资金,多次劝说解某帮其贷款,并承诺“只需立据,钱不用还”。2009年4月9日,解某便向原告桃源县信用联社立据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10.178‰,还款期限为2010年4月9日,逾期加收30%的罚息,并请被告罗某提供担保,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限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后2年。借款逾期后,解某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尚欠原告借款本息57000元未予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解某、罗某与原告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该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解某借款后不按约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解某辩解款项是为其弟所借,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被告罗某在解某借款逾期后未按保证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职责,亦属违约行为,应依据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袁伟民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1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 执业21年
    • 13574750986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6年 (优于92.4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1.2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1923分 (优于97.7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698篇 (优于95.79%的律师)

    版权所有:袁伟民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041963 昨日访问量:169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