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手机:13574750986,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案件。
13574750986
咨询时间:08:00-21:00 服务地区

离婚后离职又“跑路” 逃避不了共同债务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18年09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浏览:328次举报

离婚后离职又“跑路” 逃避不了共同债务


     中国法院网讯 (韦宏东)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陆续审结了三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樊某、龙某和蓝某分别诉被告樊某某、班某某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被告樊某某、班某某系夫妻关系,且是同一个学校的教师。在三原告起诉前,两被告已协议离了婚。班某某在辞去教师职务之后便下落不明,企图以此逃避债务,但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全部支持了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悉,2017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班某某以投资急需资金为由,先后两次向原告龙某借款共计10万元; 同年11月至次年1月,被告班某某又以相同理由,向原告樊某先后借款共计10万元。上述借款均由被告樊某某担保,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利息和逾期违约金,借期分别为2个月。

  2017年9月9日,被告樊某某、班某某还以投资急需资金为由,共同向原告蓝某借款5万元,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利息和逾期违约金,借期为3个月。

  上述借款均到期后,被告班某某、樊某某均未依约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三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及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班某某、樊某某原是夫妻关系,且在同一个学校任教,但在三原告起诉前,两被告已协议离婚,班某某并已辞去教师职务,之后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对班某某公告送达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后,班某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被告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辩称借款是事实,但其与班某某已经离婚,班某某也在离婚后告知其已于借款到期后全部偿清了三原告的借款本息,故其不再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班某某、樊某某向三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借款时是夫妻关系,所借债务系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至于被告樊某某辩称,其与班某某已经离婚,离婚后班某某告知其称她已于借款到期后全部偿清了三原告的借款本息,故其不再承担还款责任。但对该辩解意见,被告樊某某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采信,因此其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均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法院遂判决支持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却想尽办法逃避债务, 如采取“离婚”的方式就是一种常用的方法。然而,这种自以为聪明的做法,明显违背了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即只要有证据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就应共同清偿,并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对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论其名义上是否以一方为债务人,均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原因,在于夫妻双方都因该债务而得益或者是避免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减少或损失,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该债务负共同偿还责任是合理的。 因此,想以离婚的方式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现实中其实是行不通的。


袁伟民律师 已认证
  • 执业20年
  • 13574750986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4年 (优于92.0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0.1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7959分 (优于97.4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494篇 (优于99.04%的律师)

版权所有:袁伟民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797607 昨日访问量:96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