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 08:00-21:00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手机:13574750986,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案件。
13574750986
咨询时间:08:00-21:00 服务地区

自建房安全措施缺陷 工人摔伤发包人难辞其责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4日分类:侵权案件浏览:414次举报

自建房安全措施缺陷 工人摔伤发包人难辞其责


     中国法院网讯 (黄傲杰)  汪某良受雇建房不慎摔伤,发包人李某认为自己的房屋系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法律对此类房屋施工资质并无明确要求,因此自己在选任施工者时并无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由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近日,湖南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汪某检(承建人)赔偿原告汪某良经济损失12.1万余元,被告李某(发包人)赔偿原告汪某良经济损失1.7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上半年,李某计划修建二层自住房屋,并与汪某检签订房屋承建合同,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汪某检。汪某检以每天200元工资雇佣汪某良提供劳务。2017年6月,汪某良在杂屋跳架上拆除模板时,不慎从跳架上滑倒摔下致伤。因伤势较重,汪某良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汪某良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汪某检雇请汪某良为其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汪某良在提供建房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接受劳务方的汪某检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某将自住二层农村房屋承包给被告汪某检承建,虽然法律对低层房屋建筑施工者的资质并无明确要求,但李某作为房屋建设的发包方应当为施工者提供或者敦促承建方为施工者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以保证施工者的安全,被告李某未尽该义务,亦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汪某良作为劳务提供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特别是在天雨湿滑且缺乏防护网保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其自身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汪某良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17.3万余元。经综合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


袁伟民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1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 执业21年
    • 13574750986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6年 (优于92.4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1.2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1918分 (优于97.7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697篇 (优于95.79%的律师)

    版权所有:袁伟民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041162 昨日访问量:169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