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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骑车意外撞路边石死亡 两公司均担责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浏览:458次举报

夫妇骑车意外撞路边石死亡 两公司均担责


     中国法院网讯 (王希玉 朱晓睿)  夫妇俩骑摩托车不幸撞至路边条石并当场死亡,交通、园林两家公司均应负一定责任。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认定市公路工程总公司、某园林公司均应承担15%的责任,并判决两被告赔偿三原告人民币四十六万元。

  2014年9月的一天,张某骑摩托车搭载其妻李某于当天下午六时许行驶至聊城市滨河大道某一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与道路右侧人行道上堆积的条石发生碰撞后,两人当场死亡。事后,交警队事故科做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及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措施不当时造成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故应当负全部责任,其妻李某不承担责任。

  张某和李某正值壮年,育有一子一女,均未成年。张某还有一名老母亲,年近七十。在这种情况下,二人的死亡对孩子、对老人而言不亚于“五雷轰顶”。事故发生后,张某的母亲以及两子女分别于当年11月,次年6月、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均因为主体不适格被法院裁定驳回。

  2016年,张某的母亲及其子女终于将事发路段的施工单位弄清楚,再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市交通局以及某园林公司告上了法庭。这一次,法院受理并开庭做了处理。

  在审理过程中,综合各方的答辩、质证意见,并调取了部分证据之后,法院推翻了交警队事故科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驾驶人员在通过泥土、条石区域,尤其是驾驶二轮摩托车类高速通过时,泥土和条石的存在将给驾驶人带来心理紧张,并迫使驾驶人员采取减速、避让等应急措施,客观上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鉴于此,法院认定张某对此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其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市公路工程总公司、某园林公司均应承担15%的责任。因此,判决两被告赔偿三原告人民币四十六万元。

  二被告均不服,提出了上诉。在二审中,二被告与三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三原告三十六万元。至此,这起交通事故纠纷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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