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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中发言需谨慎 侵犯他人名誉要担责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1日分类:侵权案件浏览:474次举报

  微信群中发言需谨慎侵犯他人名誉要担责

  在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侵犯他人名誉要担责。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微信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一审判决王某立即停止侵犯黄某名誉权的行为,在微信群中向黄某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黄某精神抚慰金1000元。

  据悉,王某与黄某昔日系同事关系,后黄某辞职出来单干,王某对此心中怀有怨恨。在黄某公司开业之际,王某将黄某照片转发至微信群中,并在微信群中发表“白眼狼”,“忘恩负义”等攻击性语言。黄某认为王某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遂于2017年11月将王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不妥仍利用其个人微信,公开在微信群中转发黄某照片并对其个人品行进行不合适的评价,该行为虽发生在微信群中但属公开场所,会进行一定传播影响,且正值黄某公司开业之际,双方之间又存在同行竞争关系,致使黄某的社会评价遭受影响,精神上遭受压力及损害,故法院认定王某侵犯黄某名誉权,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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