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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车牛相撞致人亡 公路管理部门担责70%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9日分类:交通事故浏览:628次举报

高速公路车牛相撞致人亡公路管理部门担责70%

 

 (黄玲玲 元春华)  一头牛进入高速公路,车主避让不及,造成车毁人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近日,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在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结,上诉人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高速公路公司)对涉赔偿金额承担70%的责任,即赔偿上诉人李XX、彭XX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计人民币666136.7元。

  经查明,2016921229分,刘女士驾驶小型轿车,由吉安往抚州方向行驶至抚吉高速公路177KM+920M(南线,乐安县境内)处时,车辆撞上快车道上的一头牛,后刮擦高速公路中央护栏,车辆起火燃烧,造成刘女士当场死亡,车辆、耕牛及高速公路路产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交警总队直属六支队第二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事故原因如下:刘女士夜间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未有效降低行驶速度且未按照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当事人高速公路公司未及时发现并修复道路隔离防护网,造成牲畜夜间出现在高速公路上影响车辆安全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原因。综上,刘女士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江西高速公路公司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事发后,刘女士家属以高速管理公司没有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有效保障刘某的通行安全为由,将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高速公路公司认为,死者未安全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牛主人对饲养动物管理不善,亦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高速公路公司已履行养护巡查义务,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判决,高速公路公司承担本案事故产生各项损失费用40%的赔偿责任。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

  二审法院认为,刘女士驾车从领取收费通行卡进入涉案高速公路行驶时,其与高速公路的管理者之间形成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服务合同关系。因双方无书面合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立。作为高速公路管理者,应当对高速公路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履行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法定义务。高速公司系高等级公路,具有封闭性及单向性的特点,这也是高速公路管理者的基本义务。正常情况下,行车者有理由相信,高速公路的路面上不应出现障碍物或突发物。本案中,由于高速公路护栏网破损夜间闯入牲畜,未实现全封闭,严重影响高速公路通行,对行车者造成极大影响,以致发生车毁人亡的重大事故,高速公路公司未尽到职责以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关于赔偿责任比例的划分。事故认定书认为刘女士夜间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未有效降低行驶速度且未按照规范安全驾驶,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高速公路公司未及时发现并修复道路隔离防护网,造成牲畜夜间出现在高速公路上影响车辆安全通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查,在认定书及附件材料中并无关于事故发生当时刘女士实际车速的证据,本案中亦无直接证据证实刘女士在事故发生时有超速行驶的行为。高速公路公司未实现高速公路全封闭的基本安全保障要求,导致牛在夜间走上高速公路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最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故确认高速公路公司案涉赔偿金额承担70%的责任。刘女士在高速公路上夜间行车突遇牲畜,紧急情况下可能存在应急处置措施不到位的情形,且从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刘女士的确在整个行驶区间内有超过限定时速的情形,故确认李XX、彭XX自行承担30%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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