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 08:00-21:00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手机:13574750986,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案件。
13574750986
咨询时间:08:00-21:00 服务地区

“短斤少两”非法 获利构成诈骗罪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673次举报

“短斤少两”非法 获利构成诈骗罪

 

【案情】

2017年7月25日晚,刘某等人在某水库旁向杨某出售鱼苗。刘某等人事先在电子秤上“做手脚”,并在过秤时利用遥控器调节电子秤虚增了50%的鱼苗重量,以“短斤少两”的方式非法获利4万余元。

【评析】

笔者认为,刘某等人构成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合同诈骗罪,理由如下:

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是指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从形式上说,欺骗行为主要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二者都属于向受骗人传递不真实的信息。而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盗窃行为的重要特征,即趁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不在场或不备,窃取公私财物。本案中,刘某等人在电子秤上“做手脚”虽然具有秘密性,但这一行为并不能直接取得对财物的控制和支配,且财产转移的整个过程是公开的,被害人完全知晓。实际上,刘某等人利用遥控器控制电子秤的计量,以不被人察觉的方式掩盖已经改变电子秤计量的客观事实,使被害人不怀疑电子秤的计量结果,并希望被害人多付钱的行为,应属于“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而非趁人不备、秘密窃取的盗窃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在于,合同诈骗必须以经济合同为手段。本案中,虽然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欺骗行为也发生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但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并非合同本身,而是合同之外的“短斤少两”欺骗行为,欺骗手段与合同之间没有任何内在联系,故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要构成诈骗罪,欺骗行为必须要使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本案中,刘某等人隐瞒了电子秤计量不准确的事实真相,使被害人认为是在进行公平的交易,并“自愿”将虚增的鱼苗价款交付给刘某等人。这种“自愿”并非被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被假象迷惑,被害人不明真相是导致刘某等人犯罪目的最终得逞的直接原因。因此,刘某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造。

(作者单位: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袁伟民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1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 执业21年
    • 13574750986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6年 (优于92.4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1.2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1918分 (优于97.7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697篇 (优于95.79%的律师)

    版权所有:袁伟民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040728 昨日访问量:169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