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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施工路段绊倒致残,责任谁担?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浏览:1次举报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文琦

 

  近日,安徽省宁国市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对事故责任作出清晰划分:施工负责人未设置明显安全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承担40%赔偿责任;游客自身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自担60%损失。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2024年4月,游客王某在宁国市某乡村游玩时,前往路边丢弃垃圾途中,被凸起的窨井盖吊耳绊倒。王某随即被送医救治,后经司法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王某与施工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案涉现场实际施工负责人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事故发生于道路施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事故发生于施工过程中,应适用地面施工损害责任规定,由施工人承担侵权责任。赵某作为实际施工方,在道路上施工导致窨井盖及吊耳被提起,在路面形成安全隐患,但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


  同时,事故发生于上午9时许,现场光线充足。垃圾桶一侧路面混凝土已被破除清理,路面高低落差明显,人行道堆放有大量混凝土破碎残块,破除范围内建设的窨井盖及吊耳显然可见且高于破除地面,施工状态直观可见。根据一般生活经验,王某途经该施工区域,理应留意脚下路况、谨慎通行,但其未尽到合理的观察与防范义务,不慎绊倒受伤,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法院依法划分双方责任,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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