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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擅自置换金饰,交易算数吗?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6年09月09日分类:合同案件浏览:5次举报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名12岁女童未经家长同意,擅自将家中金饰拿至金店置换,法院是怎么审理的呢?


  2026年初,12岁女童张某未经父母允许,将家中一枚生肖金挂件带至四川省西充县城某金店进行置换。金店在未核实张某年龄及是否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与张某达成置换协议,回收旧挂件并向严某支付差价162元,另交付一件新金饰。张某的母亲李某发现后,要求金店返还原始挂件,金店以交易系双方自愿为由拒绝。李某先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向公安机关报警,均未能解决争议。7月23日,李某代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置换合同无效并判令双方返还各自财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张某年仅12周岁,擅自将家中金饰进行置换并收取差价,该交易涉及贵重物品处置,明显不属于“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日常消费行为。法定代理人李某明确拒绝追认后,该行为依法自始无效。金店作为专业黄金饰品经营机构,在接待未成年顾客进行贵重物品置换时,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未主动核实张某年龄并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近日,经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组织调解,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完毕,张某将新金饰与162元差价退还金店,金店将原始生肖挂件退还严某,案件办理耗时仅1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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