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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闪离后,高额婚介服务费能否返还?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6年09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浏览:0次举报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邹丹敏

 

  婚介人员收取11.8万元服务费,安排男女双方见面次日即登记结婚,这笔费用是否应当返还?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介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认定案涉协议无效,判令三名被告连带返还76700元。判决作出后,三名被告已全部履行完毕。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赵明(化名)经李兰(化名)介绍,与另外两名从事婚介服务的人员王萍、陈丽(均为化名)取得联系。三人表示可以为赵明介绍结婚对象并促成婚姻关系。赵明的父亲先行支付1万元婚介服务费,随后李兰陪同赵明前往新疆。4月6日,在三名婚介人员安排下,赵明与刘芳(化名)初次见面,次日便办理了结婚登记。登记当日,赵明的父亲向其中一名婚介人员转账18.8万元,其中8万元作为彩礼支付给刘芳,10.8万元作为剩余婚介服务费。4月8日,双方补签《征婚服务协议书》。


  4个月后,刘芳以双方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返回新疆,双方此后经法院判决离婚。赵明认为,三名婚介人员未促成双方充分了解,却收取高额费用,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婚介服务协议无效,并返还全部婚介服务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亲友或自然人出于善意无偿牵线相亲,或者收取少量、合理的辛苦费,属于正常社会交往和民间习俗。婚介服务虽可依法有偿开展,但收费应当与服务内容、实际投入和履约程度基本相当。


  本案中,三名婚介人员收取高额介绍费用,仅安排双方见面一次便催促登记结婚,既未充分核实与婚恋选择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也未为双方提供必要的了解和磨合时间,服务内容、实际投入与收费金额明显失衡。


  婚姻应当以感情和真实意愿为基础,婚介服务不得将婚姻本身作为交易标的。案涉婚介行为将婚姻关系过度商品化,背离婚恋领域的善良风俗,违反公序良俗,案涉《征婚服务协议书》应认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各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赵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缺乏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仓促登记结婚,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三名婚介人员在服务过程中也实际支出了交通、食宿等成本并提供了部分劳务。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婚介人员的实际成本以及婚姻存续情况,法院酌定三名被告连带返还赵明76700元。判决作出后,三名被告已履行完毕,该起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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