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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复利计算的司法认定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浏览:5次举报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海涵

 

  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因多年资金往来形成民间借贷关系。2013年12月、2014年2月,原告分两次向被告出借资金,实际转账共计970000元,借贷之初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利息以及还款时间。


  之后双方多次对账结算,由被告先后出具多份借条、还款说明。2017年7月出具2280000元借条,2018年12月出具还款说明,约定按月息2分计息,并承诺限期还清;2021年10月再次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2080000元,约定年利率7%,于2023年12月分期还清。


  被告在借款期间陆续多笔还款,累计给付800000元。因剩余款项迟迟未能结清,原告诉至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牛圈子沟人民法庭,要求被告偿还本金204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则辩称,原告诉请的高额本金是多次利滚利得来,并非实际出借金额,双方最初并未约定利息,且自己已经偿还大部分款项,仅同意承担剩余本息56万余元,双方争议较大。


  案件焦点,一是双方多次结算后出具的借条所载金额,能否直接认定为借款本金;二是被告已经偿还的款项,应当优先抵扣本金还是利息;三是本案后续利息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


  本案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作出认定。民间借贷允许双方结算前期本息后重新出具债权凭证,但结算后计入本金的利息不能超过法定利率保护上限,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本案中双方多次对账后形成的2080000元,已经超出借贷发生时司法保护利率上限,法院按照法定标准重新核算,认定2021年借条对应的合法本金为1490742元。


  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还款优先偿还本金的,按照法律规定,还款应当先抵充利息。被告已经偿还的800000元,优先冲抵借款产生的利息。被告2021年出具的借条中约定年利率7%,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作为后续计息标准。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期限内偿还核定后的本金1490742元、截至2024年2月8日的利息203487.86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给付自2024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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