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 08:00-21:00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手机:13574750986,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案件。
13574750986
咨询时间:08:00-21:00 服务地区

出借车辆给无驾驶资格朋友,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担责?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2日分类:交通事故浏览:12次举报


法院:未尽审查义务,应在过错范围内与借用人共同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姚烽)将机动车出借给无驾驶资格的朋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出借人因未尽审查义务,在相应过错范围内与借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日常生活中的“借车”行为敲响了法律警钟。


  2025年7月,张某将其车辆借给无驾驶资格的朋友李某使用,李某在驾驶车辆时与王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王某负同等责任。李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现王某诉至新野县法院,要求李某、张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1万余元。


  张某称,和李某是朋友关系,李某驾驶的车辆是借给他的,但自己不知道李某没有驾驶证,应当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车辆在公司仅投保交强险,李某系无证驾驶,若判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保留向李某追偿的权利。


  新野县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驾驶的机动车系张某所有,李某作为实际侵权人,依法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张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对该车辆负有管理责任,未审查李某是否具备驾驶资格就出借车辆,存在明显过错,应在过错范围内与李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李某驾驶的机动车投保有交强险,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事故责任比例,故对王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李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张某在其过错责任30%内与李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后,可依法另行追偿。

袁伟民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1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 执业21年
    • 13574750986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6年 (优于92.4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1.3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2194分 (优于97.8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748篇 (优于95.53%的律师)

    版权所有:袁伟民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144496 昨日访问量:99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