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闫爽 李佳聪
如今,租车出游是不少游客的选择。但租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因维修费、车辆贬值费、停运损失等产生的纠纷会接踵而至。租到非营运车辆,能不能拒绝赔付停运损失?近日,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的这起关于汽车租赁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给所有租车人提了个醒。
近日,小李通过租赁平台租用某租赁公司轿车,并购买了基础保障服务,双方签订电子租赁合同,明确了事故责任划分:车辆小额车损、事故贬值损失、维修停运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大额车损及第三方损失由保险公司、出租方承担。
租车途中,小李不慎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小李负事故全部责任。此次事故造成车辆维修费16000余元。
维修费双方无异议,但后续的车辆贬值损失、停运损失引发巨大争议。根据合同约定,小李需承担维修费用的30%作为贬值损失,同时要赔付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共计14000余元。
小李对此拒不认可,他认为涉案车辆登记性质为非营运车辆,不存在法定停运损失,无需赔付。双方协商未果,某租赁公司将小李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细致核查合同条款、案件事实及双方实际损失,兼顾法理与情理,积极组织双方调解。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小李一次性赔付某租赁公司车辆贬值、停运损失等各项损失10000元;某租赁公司给付小李垫付的第三者损失4000元。双方款项当场履行完毕,纠纷圆满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