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 08:00-21:00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手机:13574750986,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案件。
13574750986
咨询时间:08:00-21:00 服务地区

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要担责吗?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5年11月26日分类:交通事故浏览:64次举报

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要担责吗?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对红

 

  机动车使用人和所有人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芦溪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4年7月,刘某驾驶陈某所有的小型客车行驶至事故地点处,与行人朱某发生刮碰,造成朱某受伤。朱某住院治疗26天,刘某为此垫付医疗费7000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朱某不承担责任。事后,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朱某遂将刘某、陈某以及某人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在事故发生前,刘某已经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具有驾驶案涉车辆的资格。陈某系刘某的儿媳,出借机动车时已经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案涉小型客车在某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刘某系机动车使用人,因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害,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在出借机动车时已经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尽到相关注意义务,且朱某未举证证明陈某对事故发生其他过错,故对朱某要求陈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案涉车辆在某人保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商业险,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商业险赔偿限额内向朱某赔偿。经计算,朱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遂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朱某1.3万余元、朱某返还刘某垫付的7000余元。


袁伟民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1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 执业21年
    • 13574750986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6年 (优于92.4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1.1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1723分 (优于97.7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660篇 (优于95.93%的律师)

    版权所有:袁伟民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953739 昨日访问量:96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