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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抵房款九年后反悔被驳回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4日分类:合同案件浏览:76次举报

债权抵房款九年后反悔被驳回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志佳

 

  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购房户用其货款债权抵作房价款,其受让债权九年后突然反悔,并起诉要求买受人继续支付房价款,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怎么判?


  龙某夫妇与某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房屋一套,总房款85万元,其中,首付款25.5万元,余款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结清。


  此前,龙某已将其对案外人解某享有的97963元货款债权凭证,交付房地产公司,双方约定以此债权抵作部分首付款。双方告知解某债权转让事实后,房地产公司就债权实现方式与解某进行了协商。之后,房地产公司为龙某夫妇开具购房发票,明确载明收到包含该笔债权在内的首付款25.5万元。随后,龙某夫妇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剩余房款59.5万元,房地产公司确认全款到账后交付房屋,龙某夫妇随即入住,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因未能向解某收回该笔债权,某房地产公司于2025年7月11日将龙某夫妇诉至建始县人民法院,要求二人继续支付首付款94917.39元。


  建始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付款方式约定,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龙某对解某的货款债权属于依法可转让的权利,其以债权抵作房款的方式符合双方约定,且已完成债权凭证交付、通知债务人等法定程序,房地产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应视为对该部分房款结清的确认,结合按揭贷款支付情况,案涉房屋全款已付清。


  房地产公司在合同履行完毕、房屋已登记至买受人名下多年后,因债权难以实现后反悔多年前的约定,否认房款结清事实,试图转嫁自身经营风险,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违背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某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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