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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诉请弟弟全额返还让其代管的钱获支持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5年11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浏览:117次举报

哥哥诉请弟弟全额返还让其代管的钱获支持

法院: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应依法全额返还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蔡蕾 孙思


  日常生活中,人们出于信任将财产交由亲友代管的情况屡见不鲜,但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少。近日,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决被告全额返还,为“亲情与法律的边界”作出明确注解。


  张某常年在外务工,因未婚未育,其将未来的生活保障寄托在攒下的工资上。2006年起,基于对亲弟弟的信任,张某陆续将工资存款交由弟弟和弟媳代管,并口头约定“用钱时随时支取”。截至2022年,张某交由弟弟、弟媳保管的存款累计14.8万元。相关转账记录及张某弟弟、弟媳出具的保管证明记录了这笔款项的由来。


  但后来张某发现,当其因住院治疗等急需用钱,从弟弟、弟媳处取钱时变得十分困难,二人总是以张某“年纪较大不宜保管”“未婚未育,养老保障”等各种理由推托。张某多次试图取回自己的存款,但均被弟弟、弟媳以各种借口搪塞、拒绝。多次沟通无果后,2023年,张某将弟弟、弟媳诉至法院,要求返还14.8万元存款。


  被告辩称,钱确实由二人保管,但张某之前已经取走4万元,现在只剩11万元左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构成保管合同关系以及应返还的财产数额。其一,关于法律关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张某与弟弟、弟媳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结合转账记录等证据,可认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寄存人要求返还时,保管人应当依法返还。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自主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


  其二,关于返还数额的认定,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主张张某已支取4万元,却未能出示任何转账记录、收据或沟通凭证等有效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弟弟、弟媳返还张某14.8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张某弟弟、弟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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