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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栓绳犬只追车致人摔伤,饲养人全责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5年10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浏览:55次举报

未栓绳犬只追车致人摔伤,饲养人全责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近日,一起因犬只未拴绳追赶电动车致人摔伤的案件,在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发生在乡间道路上的常见纠纷,再次为动物饲养人敲响了警钟,一根狗绳,牵系的是沉甸甸的法律责任。


  2024年4月29日中午,小周骑电动车搭载其妹妹经过村民老刘家门前时,突然,老刘家中饲养的犬只(未拴系狗绳)冲出,对行驶中的电动车进行追赶、扑咬。姐妹二人为躲避犬只撕咬,惊慌之下车辆失控导致侧翻,二人摔倒在地,小周身体多处受伤,其妹妹肋骨骨折。


  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周氏姐妹将饲养人老刘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车辆损失等各项费用。


  法院认为,此案是一起典型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老刘作为动物饲养人存在明显过错,其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拴绳,也无人在场看管,致使犬只能够随意窜至公共道路追赶他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饲养动物致害,并非只有“直接撕咬”一种情形,动物具有危险性,其追赶、吠叫等行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导致损害发生。本案中,周氏姐妹因躲避犬只追赶而摔伤,犬只的追赶行为与摔伤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老刘辩称周氏姐妹所驾驶的电动车,不能载人、未带头盔、危险骑行、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也存在过错,但周氏姐妹载人行驶、未带安全头盔与老刘饲养犬只追赶骑行人导致受伤,并无必然关联性。而且老刘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周氏姐妹有主动挑衅、攻击犬只或其他故意造成自身伤害的行为。故周氏姐妹正常骑电动车通过公共道路,遇犬只追赶采取避让行为,属于本能反应,不构成法律上的“故意”。


  综上,法院认定饲养人老刘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判决老刘赔偿周氏姐妹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4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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