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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菜市场摔倒致十级伤残,责任怎么负?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5年10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浏览:86次举报

老人在菜市场摔倒致十级伤残,责任怎么负?

来源:中国法院网

 

  老人在菜市场摔倒致十级伤残,责任怎么负?近日,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清晨的菜场,人来人往,翠绿的青菜、香甜的瓜果堆成小山,湿漉漉的地面上水光粼粼。60岁的杜阿姨买菜经过一家水果摊转角,脚下一滑,重重摔倒在地。杜阿姨随即被送医救治,医院诊断为肱骨大结节骨折、肩关节脱位,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出院后,杜阿姨认为,作为案涉场地的管理者、经营者,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水果摊经营者汪某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因与市场中心多次协商赔偿无果,杜阿姨遂向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场中心辩称,其与摊主汪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由汪某承担其摊位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故相关事故责任及损失应由汪某承担;其在市场内部张贴了管理规范与警示标语、设置了足够数量的垃圾桶与志愿服务站,并定期开展消毒打扫,主观上并无过错;且事发后现场工作人员处置得当,及时施救并拨打急救电话,故市场中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水果摊经营者汪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鄂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市场中心作为案涉菜市场经营管理者,对市场公共区域的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市场中心应当根据市场环境的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尽到监督或提醒义务。


  案发时,菜市场过道路面杂乱、湿滑,地面散落的菜叶等垃圾未及时清扫,汪某摊位前也堆放着若干塑料筐和泡沫筐等物品。这表明,市场中心在清洁管理上存在明显瑕疵。


  对于市场中心关于《租赁合同》约定“事故责任由汪某承担”的抗辩,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合同约束的仅为合同相对方,市场中心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因与汪某的内部约定而免除。


  汪某作为案涉摊位的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及周边区域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案发时,其摊位前堆放的物品未及时清理,未尽到相关义务,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菜市场人员流动性大、地面易残留杂物水渍,通行环境较为复杂,消费者在行走时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杜阿姨未能充分观察路面情况导致摔倒,自身存在过失。


  综上,法院认定,杜阿姨对其损失自行承担40%的责任,判决市场中心承担40%的赔偿责任,汪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二者共计赔偿杜阿姨5.9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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