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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未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5年10月14日分类:交通事故浏览:90次举报

借用他人未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中国法院网讯(曾菊花)借用他人未投保任何保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侵权人被认定承担全部责任时,出借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这样的案件,判定车辆所有人即出借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


  2023年11月25日,李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与刘某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2023年12月15日,经宁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刘某某经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头部损伤,医嘱建议门诊随诊,适当休息三个月,必要时进一步检查。此后,刘某某多次前往宁化县总院门诊治疗,医疗费用共计2600.24元,由李某某垫付1750元,刘某某自行在药店购药花费428.7元。


  经查明,刘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所有权人为张某某,该车辆未缴纳保险。


  审理过程中,宁化法院认定刘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含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拖车费等合计8900.2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与刘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刘某某的各项损失合计8900.24元。


  因该车辆系张某某所有,其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张某某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李某某共同承担责任。


  刘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未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且李某某已垫付医疗费1750元,遂依法判决李某某、张某某赔偿刘某某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7150.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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