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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拍打超市庆典氢气球被炸伤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3日分类:侵权案件浏览:90次举报

一未成年人拍打超市庆典氢气球被炸伤

法院:具有专业施放氢气球经验的广告公司因存在重大过失应担主责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果 曹霞


  本报讯超市布置氢气球为庆典活动增添喜庆氛围,路过的小孩玩耍氢气球时却遭遇爆炸受伤。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责任应如何划分?近日,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某广告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某超市承担25%的赔偿责任,案涉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自行承担25%的责任。


  某超市欲举行周年庆活动,为增添喜庆氛围,与某广告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某广告公司提供布置20个氢气球的服务,某超市支付服务费用。


  某广告公司在气象局办理好施放氢气球的审批手续后,在活动当天按约在超市门口布置氢气球。当天,小霍(12周岁)途经该超市门口,发现一个摊放在地的氢气球(气不足),于是拍打玩了起来。玩了一会儿后,氢气球突然爆炸。经医院诊断,小霍面部烧伤3%。


  小霍的父母认为,孩子因氢气球爆炸受伤,某超市和某广告公司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氢气具有易燃易爆性,属于高度危险物。某广告公司作为施放氢气球的专业机构,应预见氢气球随意放置在地面存在对过路的行人造成危险的风险,但其未对放置在地面的氢气球设置专门的警示标志,未妥善固定氢气球或安排专人值守,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法院酌定由某广告公司承担50%的责任。


  某超市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对庆典现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需确保某广告公司的操作符合安全规范。某超市虽审核了某广告公司升放气球的资质,但未监督氢气球的摆放位置,与某广告公司也未明确安全协议,未安排人员现场巡查排除隐患,未对危险区域设置隔离措施,存在一定的管理疏漏,法院酌定由某超市承担25%的责任。


  小霍已年满12周岁,事发时监护人未在现场。小霍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和判断能力,其明知或应当明知氢气球的危险性,却玩耍放置在地的氢气球,从而导致氢气球发生爆炸并自身因此受伤的事故,其本身有一定过错,法院酌定由小霍及其监护人自行承担25%的责任。


  小霍此次受伤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755.63元,核减由某广告公司已支付的部分,法院最终判决由某广告公司赔偿10377.82元,由某超市赔偿6188.91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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