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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商“跑路”导致消费者损失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浏览:145次举报

加盟商“跑路”导致消费者损失

法院:品牌特许方未尽监管义务应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逸梅

 

  预付全款购买品牌家具,苦等三年却遭遇加盟门店“跑路”,消费者维权无门时,品牌公司能否置身事外?近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家具加盟商“跑路”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品牌特许方因管理缺位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应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2021年6月,郑先生在苏州某商场M品牌加盟店签订合同,以2.4万余元购买家具,并通过店内POS机全额付款,合同加盖加盟商C公司公章。然而,家具迟迟未发货,其间亦无任何工作人员联系郑先生进行沟通。2024年9月,郑先生发现该门店已人去楼空,加盟商C公司彻底失联,而品牌方M公司则以“加盟店独立经营”为由拒绝担责。多次维权无果后,郑先生将加盟商C公司及品牌方M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C公司系M公司加盟商,双方签订的《经销商协议》约定C公司经M公司授权使用其品牌经营体系的经营资源,并在统一经营模式下开展业务,M公司负有门店巡查、投诉监督等管理义务,且C公司缴纳了10万元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M公司虽主张“每月进行门店督导”,但未能提供实际履行监管义务的证据,对C公司经营异常、提前闭店等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并干预。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M公司与C公司的合同内容,可以认定二者之间成立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相关规定,特许人对消费者损失产生或者扩大有过错,消费者请求特许人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M公司作为品牌特许方,享受授权收益却未履行监管义务,其消极不作为与消费者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最终判决C公司退还郑先生货款2.4万余元,M公司对C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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