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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转账能否收回?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5年09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浏览:97次举报

恋爱转账能否收回?

 

  中国法院网讯(艾斯玛)“众生皆草木,唯你是青山”“往后余生我陪你看细水长流”......这些饱含深情的诗句,描绘了人们对美好爱情的向往。然而,感情生活亦需回归现实与理性,实践中亦不乏情感纠纷最终诉诸法律的案例,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分手后的财产纠纷案。


  2020年至2023年,安某和高某恋爱期间,高某多次以偿还贷款、做手术、购买物品等借口频繁的向安某借款,截止2023年2月23日借款共计270706元时,安某才发现高某已婚,得知被欺骗后,要求其返还借款本金未果,无奈之下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高某辩称,安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两人恋爱期间的转账往来属于两人情感的自愿赠与和共同花销,而非借款,虽然两人现在已经分开,但分手并不是撤回赠与的必要条件,安某无权变相撤回赠与要求其返还。


  经法院审理查明,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安某多在高某需用钱时候主动转账,双方并无借贷合意,不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将财产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合同,同时民事法律行为可附条件,所附条件需具有未来性、或然性、非法定性以及合法性。安某称恋爱期间转账是以结婚为目的,法院认为三年内转账金额达270706元,并非单纯赠与,实为附结婚条件之赠与,属附条件赠与合同纠纷。现在双方已经分手,结婚目的未能实现,受赠人高某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返还。


  高某于2022年10月离婚,安某于2021年11月知悉高某已婚。安某在明知高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保持恋爱关系,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及夫妻忠实义务,同时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法院酌定,高某应返还安某在其离婚前所获转账共计236006元。高某离婚后安某的转账属自愿赠与,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不予支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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