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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有“妙招”?警惕招生季“陷阱”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5年08月19日分类:债权债务浏览:174次举报

入学有“妙招”?警惕招生季“陷阱”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林宗汶 黄雪娥

 

  招生季期间,部分家长为了让子女进入理想的学校,不惜花重金“找关系”“找门路”,一些不法分子将家长的爱子之心异化为"商机",抓住家长的迫切和焦虑心理,精心布下陷阱。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


  2023年5月至2024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是某保安公司老板,可以帮林某某办理其子女入学福州某重点中学事宜,多次以需要请客送礼、缴纳入学费用等理由,让林某某向其转账合计人民币153840元。2024年8月5日至8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可以帮郑某某办理其子女入学福州某职业技术学校事宜,骗取郑某某转账人民币3000元。此后,被告人王某某将上述钱款均用于其个人和家庭的日常开销。2024年8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到案。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钱财,金额达人民币1568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有其他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林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3840元,退赔被害人郑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的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56840元,已经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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