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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军人订婚后解除婚约拒绝返还彩礼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5年08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案件浏览:270次举报

与军人订婚后解除婚约拒绝返还彩礼

法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应返还彩礼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耿亚中 魏静

 

  与军人订婚后解除婚约关系,只同意返还车辆,不同意返还彩礼,法院如何保护军人一方的权益?近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纠纷案,判决三名被告返还彩礼16.6万元。


  王甲在部队服役期间通过媒人介绍认识王乙,后二人发展为恋人关系。2021年9月,双方订婚。王甲于订婚当日交付给王乙母亲赵某某订婚礼金16.6万元。王甲还为王乙购买了价值近30万元的车辆一台。后因王乙不愿再与王甲继续交往,双方解除婚约关系。婚约解除后,王乙及其家人仅同意退还车辆,对彩礼款拒不退还。为此,王甲将王乙、王乙的父亲王丙、王乙的母亲赵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是以缔结婚约关系为目的,按照民间风俗习惯,婚前由男方给付女方的贵重礼物及礼金。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王甲给付王乙16.6万元的订婚礼金属于彩礼范畴,现二人已经分手,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故对于王甲关于返还订婚礼金16.6万元的诉请应予支持。法院判决王乙、王丙、赵某某返还王甲彩礼16.6万元。判决后,经法院督促,王乙已将彩礼16.6万元返还给王甲。本案判决已经生效。


  军人职业具有特殊性,担负着保家卫国的重任,婚姻家庭问题直接影响到军人能否安心服役。妥善处理军人婚姻家庭纠纷有助于消除军人后顾之忧,使其更专注于国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的责任,全体公民都应当依法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本案中,王甲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巨额彩礼不仅给其家庭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还给王甲造成了沉重的思想负担。在双方并未共同生活,亦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对于王甲要求王乙及其家人返还订婚礼金的请求,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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