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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中途“玩消失” 被判退款+违约金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浏览:184次举报

装修公司中途“玩消失” 被判退款+违约金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长华 何立琦

 

  签合同、付款、期待新家……这本应是乔迁新居的美好开始。然而,对于王先生来说,他却遭遇了装修公司“卷款消失”的糟心事。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装修公司中途消失引发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依法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该装修公司退还部分已支付的装修款及违约金总计40000元,为王先生挽回经济损失,维护了市场交易的诚信底线。


  2024年4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装修费用共计86292元,约定由该公司为其新居提供全包装修服务。按照合同约定,原告王某先后向某装修公司支付装修款合计84565元(包含10000元定金)。然而,装修工程进展到中途,该装修公司突然“消失”,导致装修无法正常进行。


  眼看交工时间距离合同约定时间已超出1个月,为避免损失扩大,王某找第三方对房屋已装修材料、人工进行清算,预算为40000元,并将某装修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多种渠道联系到装修公司负责人。首先向其严肃阐明,装修公司在收取大部分款项后擅自停工且失联,已构成严重违约,同时其失信行为还会被纳入信用惩戒名单,对企业后续经营造成极大影响。在清晰的法律后果警示下,该负责人终于同意到庭参与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围绕多个焦点问题展开讨论。对于已完成工程量,王先生提交了专业机构出具的核算报告,装修公司虽起初对部分项目的费用计算提出异议,但在法官结合市场同类工程报价、施工材料市场价等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后,最终认可了核算结果。关于合同解除,鉴于装修公司明确表示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且王先生对其已失去信任,双方均同意解除原《房屋装修合同》。


  而在违约金方面,王先生提出,由于装修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房屋装修工期延误,自己不仅要重新寻找装修公司,还额外支付了房屋闲置期间的物业费等费用,根据合同中的约定,要求对方支付相应违约金。装修公司负责人则辩称,公司目前经营困难,希望能降低违约金数额。


  法官考虑到王先生的实际损失,同时也结合装修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了耐心调解。法官指出,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既要弥补业主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也要体现对违约行为的惩戒。


  最终经过多轮沟通协调双方达成共识:解除原装修合同,装修公司退还部分装修费用及违约金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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