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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交付十年后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法院能支持吗?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5年07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浏览:135次举报

货物交付十年后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法院能支持吗?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春兰 彭晶晶

 

  货物交付十年后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法院能支持吗?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4年初,被告张某在自建房屋时,向原告王某经营的建材店购买了水管、电线、瓷砖等装修材料。交易过程中,张某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截至2016年2月6日双方结算时,张某确认尚欠水电材料款21600元未付。同日,张某向王某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王某人民币贰万壹仟陆佰元整,注:要按实际情况再计算,明年付壹万元。”之后却一直没有向王某付款。


  被告上法庭后,辩称自己并非有意拖欠货款,而是王某提供的供货清单存在多处费用、长度与实际不符等问题,也曾多次向王某反映水管安装不达标、要求整改,但王某置之不理。


  那么,被告张某以货物存在数量短缺、质量缺陷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其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平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买受人张某在收到货物后,负有及时检验并在合理期限内就数量或质量问题向出卖人王某提出异议的义务。张某称,自己持续提出过质量异议和要求核对,却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如双方沟通整改的证明、第三方鉴定报告、现场照片等)来证实质量问题实际存在,以及其确在合理异议期内有效提出了异议。


  此外,张某在2016年2月双方进行最终结算时,仅在欠条中注明“要按实际情况再计算”,并未明确记载任何具体的数量短缺或质量缺陷异议。在出具欠条后长达八年的时间里,也未通过协商、诉讼等有效途径固定其主张的质量问题证据或积极主张权利,且向王某支付了部分货款。


  综合全案证据及事实,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应向王某支付货款1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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