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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拒绝去其他门店健身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5年04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浏览:204次举报

消费者拒绝去其他门店健身

浙江一瑜伽馆被判返还未消费预付款和利息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郑倩

 

  瑜伽馆停业,向消费者提出在其他门店进行瑜伽健身的替代履行方案,消费者是否有权拒绝?近日,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退费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综合年费组成、履约情况等,法院判决某瑜伽馆向陈某返还未消费预付款2090元及相应利息。

  2024年1月,陈某在某瑜伽馆城东店办理瑜伽健身卡,约定年费为2280元,有效时间为开卡日起一年,在此期间内,陈某可每天预约参加团课训练,同时某瑜伽馆赠送其小班课16节。

  2024年2月20日,陈某正式开卡预约训练,但自同年3月6日开始,某瑜伽馆城东店因停电、着火等原因一直处于停业状态。

  为此,陈某要求某瑜伽馆返还剩余11个月未消费的预付款209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相应利息损失。

  某瑜伽馆主张陈某可改至城西店进行瑜伽健身,或扣除30%服务费并按照团课99元/节、小班课168元/节标准扣除陈某已使用的课程费用后,对剩余款项予以退还。双方协商无果,陈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陈某因地理位置便利,与某瑜伽馆约定在其城东店进行瑜伽健身,并预交相应费用。现某瑜伽馆因其自身原因致城东店不再经营,其虽提出了让陈某在其城西店进行瑜伽健身的替代履行方案,但该替代方案中的城西店与城东店相距较远,不便于陈某在此参加瑜伽健身。因此,陈某有权拒绝该替代履行方案,并要求退回未消费的预付款,同时要求某瑜伽馆承担其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综合考虑年费组成、某瑜伽馆履约过错、陈某参与瑜伽健身的实际情况等,法院对陈某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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