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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法定代表人,谁能代表公司意志?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5年03月15日分类:公司法务浏览:41次举报

“真假”法定代表人,谁能代表公司意志?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卓垚磊 林倩

 

  公司经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此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谁呢?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9月11日,福建某投资公司向鼓楼法院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要求郭某、李某向福建某投资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70万元。起诉状上有法定代表人张某的签名并加盖有公司公章。


  诉讼中,林某以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向鼓楼法院邮寄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该申请书上记载,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福建某投资公司数次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免去张某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林某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但因张某拒绝归还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投资公司无法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林某认为其才是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撤回本案诉讼。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属于公司内部人事关系的变化,应遵循公司自治原则,由公司自主决定。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属于宣示性登记而非授权性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本案中,投资公司股东会作出的选任林某为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对投资公司具有拘束力。根据该股东会决议,林某亦同时被选任为投资公司的执行董事。作为新任命的投资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林某是投资公司当然的诉讼意志代表主体。林某代表投资公司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行为应认定为投资公司意志,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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