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赌博,这样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梁微 方伟列
2024年7月,王利(化名)持黄新(化名)亲笔书写的借条起诉,诉称黄新于2023年6月起,以资金周转应急为由,向其借款2.9万元,其通过转账形式支付借款,并约定日期偿还借款。但本金至今未还,于是,王利诉请法院判令黄新偿还本金。
案情看似非常简单,但实际情况真的就这么简单吗?
黄新辩称,王利诉请并非事实,涉案借款不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而是赌资。实际借款发生在写借条之前,他赌博输了钱之后,发现王利正在赌博现场提供“贷款”,原告交付的也不是现金2.9万元,而是赌博筹码2.9万元,该借条系其在王利的言语逼迫中签下,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王利当庭陈述,2022年9月,其在本村围观他人赌博时,黄新也在场赌博。因黄新赌输后无法支付赌债,便向其提出借款的请求。之后,其数次将款项借给黄新用于偿还赌债。
覃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仍然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根据王利和黄新的法庭陈述、交付借款2.9万元的借条、证人证言等各项证据及法庭审理过程的综合判断,作为最初借款的出借人王利在明知黄新无资金的情况下,先后借款共计2.9万元给黄新,因此,王利和黄新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但合同无效是否导致返还涉案款项的法律后果,取决于出借人出借款项的违法性。
法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本案中,王利为赚取高额利息,在赌博现场先后多次向黄新出借资金,主观上存在利用借款人赌博行为牟取非法利益的恶意,客观上为黄新参与赌博提供了条件,促使赌博行为的发生,故涉案2.9万元款项应认定为赌资。赌博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对于王利在赌博现场向他人提供赌资的行为,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尽管黄新给王利出具了借条,但基于原始债权的非法性,追偿的基础不成立,故王利要求黄新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王利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由于本案涉及民事、行政交叉问题,对双方当事人的赌博违法行为,法院已依法将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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