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 08:00-21:00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手机:13574750986,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案件。
13574750986
咨询时间:08:00-21:00 服务地区

施工留下井洞未回填 路人坠入受伤需担责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4日分类:债权债务浏览:372次举报

施工留下井洞未回填 路人坠入受伤需担责

 

  中国法院网讯(肖富胜)农村男子焚烧垃圾时不慎坠入人工挖就的3米深井洞内,致全身多处骨折,相关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近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12月31日,洪某分多次将包装垃圾运至离家约200米的一处深约2米的土坑。距离该土坑边缘约1.5米处有一内径80厘米、深约3米的井洞。当晚7时许,洪某点燃垃圾后,垃圾爆燃,洪某受惊后退,不慎坠入身后井洞,经呼救后由村民救出。洪某多处骨折,花去医疗费27 988.78元。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一处。

  经查,该井洞是某电力施工企业进行供电线路施工时开挖,拟用于埋设电线杆,后因附近农户反对而废弃,但废弃后未进行填埋,亦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其他保护措施。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258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案涉井洞西边3米处有一条机耕路,南面约50米处为通往污水处理厂的道路,东面200米处是村民居住区,因此,井洞施工处属于公共场所。该井洞因当地居民反对而被废弃后,理应及时填埋,或者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从而消除安全隐患。但该企业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洪某坠入井中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洪某在事发当日白天多次经过该埋杆井,向取土坑内丢弃垃圾,应明知案涉井洞具体位置及其隐藏危险,其自身应尽安全注意义务,但因其疏忽大意未予防范导致坠入井洞受伤,本人具有较大过错,应减轻施工企业的赔偿责任。临澧法院遂酌定该施工企业对洪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洪某自行承担50%责任。


袁伟民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1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 执业21年
    • 13574750986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6年 (优于92.4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1.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1770分 (优于97.7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669篇 (优于95.9%的律师)

    版权所有:袁伟民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969047 昨日访问量:185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