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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时疫情已发生 不可抗力难以认定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3日分类:合同案件浏览:360次举报

签约时疫情已发生 不可抗力难以认定

 

  中国法院网讯(孙江华 陆兴逢)承租方以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广告点位使用费并要求解除合同,该抗辩能否得到支持?10月22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落下帷幕。法院认为,被告云航公司在签约时应当预见到疫情反复可能带来的影响,该事实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2020年,云航公司与瓦达公司就LED大屏广告点位使用、管理等事宜,签订广告点位使用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云航公司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广告点位使用费。

  2021年2月1日,云航公司以疫情反复影响、市场萎缩严重,户外广告行业处于停滞状态,无法如期支付相关费用为由,书面通知瓦达公司终止合同。

  2021年3月19日,瓦达公司向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合同于2021年3月1日解除,并要求云航公司支付广告点位使用费及违约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合同的解除时间,原、被告各执一词。云航公司认为,因疫情影响导致公司经营困难,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违约方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其已经在2021年2月1日书面通知瓦达公司解除合同,该通知于2021年2月4日到达时,双方合同即解除。瓦达公司称,案涉疫情在合同签订时已发生,依法不能构成不可抗力,更不能作为云航公司解除合同的合法理由;我国法律未赋予违约方解除合同权,现云航公司作为违约方无权要求解除合同,瓦达公司经研究同意在2021年3月1日解除合同,此时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云航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因疫情反复导致经营困难,云航公司作为商业主体,在签订案涉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疫情反复可能带来的影响,即便其陈述属实,该事实也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云航公司作为违约方不享有单方通知解除权,其发送的书面通知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现瓦达公司同意于2021年3月1日解除合同应予确认,因此,被告云航公司应当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的租金以及相应的违约金。遂判决确认案涉合同于2021年3月1日解除,云航公司支付租金82000元及违约金。

  一审后,云航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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