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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基本程序(三)

发布者:尹朝德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9日|分类:交通事故 |546人看过

   三、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核

   有的当事人拿到交警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后,对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不服,这是理智的做法不是去找交警吵闹,耽误救济的时间,而是应当依法向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上一级部门申请复核。

   (一)申请复核的时间  

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可以从拿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申请复核的时限是3个工作日,从领取到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第2日开始起算,如果第日是节假日,则顺延到该节假日结束后的第1个工作日。

上一级交警部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上一级交警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二)不予受理复核的情况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

2.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三)复核内容

上一级交警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但当事人提出要求,可召集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四)复核结论

上一级交警部门经过审查认为原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交警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应当作出维持原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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