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朝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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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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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权属认定及分割(五)

发布者:尹朝德律师|时间:2016年04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459人看过

   15、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出资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16、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的,且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属于首付款支付方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部分,应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17、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属于一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部分首付款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视为对双方子女的赠与。

   18、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按份共有,各自份额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确定;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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