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定作人):
乙方(承揽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定作物情况
品名 | 规格 | 单位 | 尺寸 | 数量 | 单价 | 总金额 (含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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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 (含税价) | 大写: | |||||
第二条 合同价款
2.1 合同单价:综合单价:
2.1.1以上合同单价为固定不变价,单价中包含乙方将产品加工成型过程中所需辅材、机械、人工等直接费、间接费、喷砂除锈、涂装、成品检验费、无损检验费及成品构件运输至现场的运输费、原材料进厂复验等所有相关费用、以及所有应向国家缴纳的各种税费和手续费等。合同总价为合同单价乘以货物总重量后的金额。
2.1.2合同重量为图纸显示的乙方制作钢构件的实际净重量。
2.1.3 计重方式:
2.1.4材料损耗:
2.1.5除锈方式:
2.1.6油漆:
2.2 付款方式:
2.2.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支付预付款人民币 元(小写:¥ 元)。
2.2.2进度款支付:
2.2.3 甲方应于提货前付清全部货款。
第三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3.1 质量要求:
3.2 技术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及甲方提供的图纸、图纸变更等相关技术标准。
3.3 以封存样品为质量标准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制作样品,经甲方确认后的样品将作为乙方最终交货的标准。
第四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4.1 用承揽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定作方有权对原材料进行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4.2 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定作方按下表标准提供: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质量 | 提供日期 | 单价 | 总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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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定作方于 年 月 日之前提供原材料。
4.4承揽方收到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之日起 日内检验完毕,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后 日内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
第五条 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
5.1 定作方负责提供技术资料和图纸,并以交付图纸及书面技术要求的次日起为开工日。
5.2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资料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回复并提出修改意见。定作方未答复,承揽方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5.3定作方要求对承揽物的技术性保密的,承揽方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6.1 验收标准:
6.2 验收方法:
6.3 定作方验收承揽方所完成定作物的时间:
6.4 定作方验收承揽方所完成定作物的地点:
6.5甲方收到定作物对质量有异议的,应在收货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甲方对定作物没有质量异议。
6.6 双方就定作物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为准。
第七条 交(提)定作物的时间、地点和要求
7.1 双方约定由定作方自提定作物
7.1.1 自提定作物的时间: 承揽方通知定作方后,定作方须在 日内完成提货。
7.1.2 自提定作物的地点:
7.2 双方约定由承揽方送交定作物
7.2.1 送交定作物的时间:
7.2.2 送交定作物的地点:
7.3 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所达成的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4交货要求
7.4.1 交货时甲方在乙方的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
7.4.2 甲方须向乙方出具双方盖章认可的《结算书》。
第八条 包装及运输
8.1 包装要求:
8.2 费用负担:
8.3 定作物的运输方式:
8.4运输费用由 承担。
第九条 结算及付款
9.1当批货物加工完成后,乙方向甲方送达当批货物结算书和提货通知,乙方3日内审定该结算书并按照双方审定金额支付约定的进度款后,乙方将货物交付甲方,在结算并付款前乙方有权拒绝交付货物。
9.2如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结算书后拒绝进行结算或者不提出实质结算意见,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结算,须按照乙方结算书支付相应货款并及时提货,否则应向乙方承担根本违约的违约责任。
9.3交付货物时,双方对交付的货物共同进行过磅称重,并作为最终结算依据,若过磅重量与前期结算重量不一致的,以过磅重量为准。
9.4如果甲方拒绝提货或者接受货物的,则乙方按照理论计算方式进行结算后将结算书送达甲方。
9.5如甲方拒绝提货的,则构成根本违约,甲方除应足额及时支付货款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货物仓储保管费、资金占用费、乙方可得利润及其他实际经济损失,同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10.1.1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若定作方同意接受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经过修理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10.1.2交付定作物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的,承揽方应当及时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
10.1.3无故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每日 元向定作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10.1.4 乙方根本违约的,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10.2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10.2.1定作方与承揽方签订合同后,定作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者反悔的,应当向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合同金额20%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给承揽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10.2.2定作方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定作方应当赔偿因此给承揽方造成的损失(损失计算方法),同时交付时间相应顺延顺延。
10.2.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定作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定作方应向承揽方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全部价款,并支付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 %的违约金,同时赔偿给承揽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10.2.4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因此给承揽方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应当顺延外,定作方还应当支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每天按照合同价款总额 ‰计算)。
10.2.5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提取定作物超过7日的,每逾期一日向承揽方支付定作物总价 ‰的违约金外,还应当按照每日10 元/顿的标准向承揽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和保管保养费,货物灭失、损毁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10.2.6超过合同约定日期付款的,相应的工期顺延,逾期超过5日的,定作方应每天向承揽方支付欠付金额 ‰的违约金,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
10.2.6拒绝提货或接收定作物的或者其他形式的根本违约,应赔偿因此给承揽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仓储保管费、资金占用费、乙方可得利润及其他实际经济损失。
10.2.7甲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定做工作不能完成的,乙方可以催告甲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甲方逾期不履行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根本违约的违约责任。
10.2.8 甲方根本违约的,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11.2 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发生的,承揽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通知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一方需要通知的信息、文件、材料等发送至对方指定的电子邮箱达,即视为送达完成。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承揽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
13.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友好协商签署补充协议明确。
13.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4甲乙双方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作为本合同附件。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住址: 住址: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