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朝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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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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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伤害致死经律师申诉终使被告人受审获刑

发布者:尹朝德律师|时间:2016年02月17日|分类:刑事自诉 |434人看过

案件描述

2009年3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左某某与其妻普某某驾驶一夏利牌出租车从猫姐镇返回武定。因被害人李某某的拖拉机挡了其去路,双方为让路的小事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斗。打斗中左某某起身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李某某腹部、胸部及背部连捅七刀,致李某某胸腹腔脏器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于次日9时05分抢救无效死亡。左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于2009年3月22日刑事拘留,后以故意伤害罪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检察院以左某某系正当防卫、不具有违法性为由不批准逮捕,随后公安机关未变更强制措施,直接将左某某释放,并终止了相关的侦查活动。


律师代理人受害人向多部门提出申诉

被害者家属投告无门,到我所寻求律师的帮助。我所尹朝德律师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对案件性质的认定错误,相关措施不当,遂决定受理此案。

代理律师经过大量细致的调查,准确掌握了案件的详细经过及有力证据。便代理被害人亲属向上级检察院、政法委、省检察院等多部门递交了申诉材料,要求撤销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指令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经过律师非常艰苦的努力争取,最终上级检察院在2009年9月撤销了某县检察院不予批捕的决定,并责令县公安局继续依法侦查此案,该案得以起死回生。

2010年4月某县检察院以左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对提起了公诉,2010年5月13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律师代理被害人申诉终使被告人受审获刑

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了本案情况,认定左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犯罪,先后向武定县检察院、楚雄州公安局、楚雄州检察院、楚雄州政法委等部门提起申诉,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公安机关终于对本案被告人左某某立案侦查并最终由检察院提起了公诉。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人左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1万多元。被害人的亲属对此结果比较满意。

律师观点分析

在庭审活动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左某某系防卫过当,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也乘机提出要求适用缓刑的辩护主张。而主审法官要求被害人方的代理人只能对附带民事部分发表意见,不能对刑事部分发表意见。在如此不利的情况下,代理本案的尹朝德律师据理力争,先是引用法律条文说明代理人有权对刑事部分发表独立的意见,指出,被告人左光刘因让路问题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双方是互相殴斗,并不存在被告人单方面被打的事实,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被告人左某某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是在短短几秒钟内完成的,作为一个正常的第三人来说,其是明显知道朝被害人的胸部、腹部、背部等要害部位只需捅一刀即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被告人却连续向被害人捅了七刀,足可见其没有制止侵害的意愿而是存着杀害被害人的故意,没有正当防卫的意图;另外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体检情况看,被害人身上存在多次瘀伤、挫伤,而被告人身上却并无伤痕,可见在被告人使用弹簧刀之前,被告人在互殴中即占据主动地位,若言防卫其根本不必要用刀,用刀也显示了其故意杀伤被害人的主观心态。

后又在代理意见中引用学术观点指出在学理上认为防卫过当属于过失犯罪,被告人左某某不能成立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因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有故意杀人的前科,不应适用缓刑;并且,左某某应依法赔偿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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