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代理词
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受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王某某诉开鲁县自然资源局、通辽市自然资源局行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
一、涉案土地经营权为王某某于1995年3月27日在开鲁县开鲁镇杨秀峰村承包所得,期限至2025年3月27日,土地性质为“盐碱、荒沟地”,并非基本农田,同时承包合同约定王某某在承包期内可以在承包地上进行经营性开发,可以进行房屋等永久性建筑,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原告承包土地受法律保护。
二、本案被告认定涉案土地为水浇地及基本农田错误。
首先、被告单方认定涉案土地为基本农田没有证据及法律效力,被告无权直接改变土地性质,认定土地为基本农田;
其次,假设土地直接由盐碱地、荒沟地变更为农田或基本农田,也应有正式的变更程序,同时根据被告方听证会陈述的内容,变更土地性质,应多部门、多层次举行会议,并就变更地块的权益人举行听证程序,而本案中,被告方从未举证有该合法土地变更程序,故不存在土地变更的行为,其单方认定基本农田的事实错误,同时被告陈述涉案土地为水浇地!请问涉案土地哪有水?哪有电?怎么能浇上地?
再次,被告方举证测绘公司测绘结论违法,其属于欺诈性行政行为,根据测绘公司的经营范围,该公司不具备测绘土地类型的职能,其不可能作出涉案土地为基本农田的测绘结果认定,同时测绘程序为一人测绘,测绘程序违法,故不论是从测绘程序及测绘公司资质上看,该测绘结果属于非法测绘,系在被告无法拿出足够证据证实涉案土地为基本农田的情况下,用该所谓的测绘结果愚弄百姓、混淆是非的产物,其行为属于非法行政行为。
三、原告王某某所建猪舍为设施农用地建设,其性质属于基本农田,根据法律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而本案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引用法律认定原告属于非农业用地建设,进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显然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出现错误行为,导致结果错误。
四、以上事实及法律应用,开鲁县自然资源局及通辽市自然资源局均认定错误及引用法律错误,而被告通辽市自然资源局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未通过正常复议程序了解案情并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更未进入现场实际考察,导致在被告开鲁县自然资源局作出错误行政行为后,其直接维持了原错误结果。
综上,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9年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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