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克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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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都包括哪些合同?对判决有什么影响?

发布者:刘克滥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291人看过


合同诈骗罪是目前的高发罪名,但是因为其保护法益的复杂性,不仅保护他人财产权利的合法性,更注重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才致使司法实践正确认定的难度提升。


本文对于合同诈骗罪中关于合同的的解读,是为了司法实践能够正确认定本罪所做的研究。因为,只有了解如何入罪,才能知道如何出罪!


只有在了解了合同诈骗罪内涵的情况下,如果本身符合无罪情形,律师就可以进行无罪辩护,免除刑罚。如果明确了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之间的区别,律师就可以向合同诈骗的方向进行辩护,从而获得罪轻的判决。


要知道在数额一样的情况下,诈骗罪相比合同诈骗罪,判决会更重。



那么如何合同诈骗罪都包含什么合同呢?


第一、合同的形式包含口头合同,只要有证据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第二、并不是只要存在合同就能构成经济诈骗罪,也就是说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必须体现“经济性质”


比如劳动合同、收养合同等极具人身属性,这些合同本质上并不具有市场经济的交互性!所以,并不是只要存在合同就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要重点把握合同的经济实质。


第三、合同要体现利用价值,合同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必须体现出利用性,如果犯罪的既遂和合同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就无法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第四、非法取财的对象应当只限于合同标的物,这也是在体现合同的经济性质,利用合同取得的财物如果和“合同标的物”没有关系,那也不能认定为本罪。



其实合同诈骗罪的有效辩护,远远不止“合同”之辩,还有非法占有目的、数额等,只有理解合同的内涵,才是界定本罪的首要论题,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是保障当事人权益最有效的法宝,是和zhen控机关据理力争的武器。


合同诈骗罪作为金融犯罪的典型,不应当被忽视。面对此类案件,我们应当坚持“形式入罪、实质出罪”的辩护思路,厘清经济纠纷与刑事案件界限,深刻掌握本罪的构成要件基础,保护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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