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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涉嫌诈骗105万元,检察院撤回起诉

发布者:于利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22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情况
      刘XX涉嫌诈骗105万元被延寿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到延寿县人民法院,建议量刑12年,并处罚金。
二、律师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诈骗罪既遂犯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且欺骗行为与财产损失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XX的行为不具备其所涉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依法不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刘XX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经过三次庭审,已查清了如下事实:
    1、刘XX、刘X一、刘X二三人是合伙关系,利益分配为三一三十一;
    2、刘X一投资,刘X二在国内接收木材,并收取木材款,刘XX在国外发木材;
    3、刘XX于2007年3月份至2008年8月份一共向国内发了58车木材,3000立方米,价值300余万元;
    4、刘X一的投资款都是汇给刘X二的;
    5、刘X二向国外刘XX的汇款明细与刘XX收到的汇款不相符;
    6、刘X二对收取的木材款的去向说不清;
    7、刘X二为什么不将收到的木材及时告诉刘X一,刘X二将木材款处分,刘XX不知情,刘X一也不知情。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是认可的。
    根据以上查明的几点可以证明刘XX履行了往国内发木材的义务,即58车木材。其价款远高于涉案的价款105万元,进一步证明了刘XX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将木材发回了国内,至于木材款的去向,只有刘X二才知道,与刘XX无关。
    受害人刘X一打给被告人刘XX的钱款都是经过第三人刘X二之手汇给被告人刘XX的,被告人刘XX与受害人刘X一之间并没有直接的钱款交易。被告人刘XX拿到钱款之后,没有携款潜逃,也没有大肆挥霍,而是用来购买木材、雇佣工人、办理劳务手续及其个人生活了,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因此受害人刘X一这笔钱被告人刘XX并没有非法占有,其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二、本案部分案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关于刘XX的行为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事实不清。在本案中,被告人刘XX与受害人刘X一及刘X二是合伙做木材生意的关系,根据被告人刘XX2018年6月2日11时10分至2018年6月2日12时38分的询问笔录与受害人刘X一2018年6月22日8时50分至2018年6月22日10时13分的询问笔录,该木材生意是被告人刘XX与其父亲刘X三及其三姑刘X二三人于2006年就一起做的,后其父亲刘X三不做了,就剩下被告人刘XX和刘X二一起做木材生意,2007年的时候受害人刘X一加入进来。因此该木材生意是真实存在的,并不是被告人为了诈骗受害人刘X一的钱财而虚构的,而本案的争议焦点俄罗斯的6500立方米的夏季采伐指标是否是真实存在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指标是虚假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基本原则,本案中被告人刘XX的并没有实施欺骗行为,即没有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财物。
    2.关于受害人刘X一损失的钱款具体数额不清。根据被告人刘XX2018年6月25日15时39分至2018年6月25日16时44分讯问笔录,有三笔汇款汇款时被告人刘XX是在国内的。而根据被告人刘XX和刘X二的笔录,刘X二每次给被告人刘XX汇款时都是由被告人刘XX在俄罗斯找好中间人,然后刘X二把钱汇到中间人指定的账户上,中间人在给被告人刘XX汇相应价格的卢布。那么这三笔汇款是汇给谁了?本案中并没有具体的账目明细,只是根据刘X二提供的汇款凭证来确定金额,那么这些汇款被告人刘XX都收到了吗?是否存在刘XX未收到的汇款,且刘XX当庭否认收到该三笔汇款,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查明。
     三、被告人刘XX的行为与受害人刘X一遭受财产损失的结果之间并没有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刘X一遭受财产损失的原因并不是因为被告人刘XX的行为,而是因为客观原因,不可抗力。本案发生时间是2008年初,而2008年正赶上世界性金融危机,根据卷宗体现,被告人刘XX在俄罗斯请不到火车皮,木材发不回国内,时间长了,木材就全都长蘑菇了,这些木材就全赔了。这些木材损失是正常的商业风险,做生意当然有赚有赔,由此造成的损失当然是由被告人刘XX、受害人刘X一及刘X二三人承担的,不能要求被告人刘XX独自一人承担,这是显失公平的。据此受害人刘X一的财产损失与被告人刘XX的行为无关,是做生意应该承担的风险。
    因此被告人刘XX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犯罪构成必须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只有主观和客观犯罪构成要件同时出现在同一行为中,才能构成诈骗罪,两者缺一不可,据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XX不构成诈骗罪。
三、法院判决结果
    检察院撤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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