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杰律师

  • 执业资质:1150420**********

  • 执业机构:内蒙古金骥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法总则开启了公平正义的新纪元

发布者:王庆杰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540人看过


        民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可以说在三大部门法中民法与每一个普通公民关系最为密切,尽管我们也无时无刻的不在刑法的保护之下,也无时无刻不在行政法的管理之中,可最大多数人一生也不会受到刑法的处罚,绝大多数人也不会动用行政法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然则民法不同,关注了一个人从生到死的人生全部过程,甚至可以说民法关注的范围已经超越了人的生死,自然人从受胎之日起民法就开始保护,自然人的著作权保护到死后的50年,署名权受到法律的永久保护。民法不仅关注我们生活之久远,且关注我们生活之广泛,民事法律关系在生活中无处不在,常伴左右,大到生老病死、购房买车,小到邻里之间、柴米油盐,民事法典规范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简直就是一部生活百科全书。

民法之于民众形影相随,须臾不离,可谓是国民了解一国法律的方便之门。“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法俨然以第三方的视角参与平等主体的纷争。“无欲,以观其妙”, 民法不像刑法、行政法在追求秩序价值的同时兼顾正义价值,秩序价值与正义价值并重。民法在立法上更多的追是求公平正义,正义价值优先。正是受法的价值位阶的影响,公平正义在民法领域彰显的更加突出,国民追求公平正义的朴素理念也最容易在民法世界里得到实现和满足。“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但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的民法典。

        我国古代受以儒家思想治天下的影响,倡导重义轻利,又加之以农耕生产为主,商业不发达,人们生活在熟人社会中,由此种种历史的原因使得我国的民法始终没有发展起来,远不如我国刑法成熟。在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体系中长期以来一直民刑合一,刑主民辅,没有独立的民事法典,直到1911年,清政府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民法才逐渐从刑法中剥离出来。尽管中华法系在世界上有着举足轻重历史地位,对各国立法产生过或多或少的影响,但我国民事立法却是捉襟见肘,没有可借鉴的历史经验。

        建国后,翻开了我国历史崭新的一页,民事立法也随之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由于经验匮乏,民事关系复杂,各项社会制度尚不完善,条件不成熟,起初我国并没有过早的制定民法典,只是根据社会的发展应生活的迫切需要制定了一些民事单行法,如《婚姻法》、《合同法》、《继承法》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开创了我民事立法的新体例,为我国民法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基础。到现今整31年,30多年来制定一部民法典是几代民法学者的共同梦想,甚至成为部分学者的毕生追求。

        人生30而立,30年物换星移,岁月如歌。中国的改革大潮汹涌澎湃,代代相传,一浪高过一浪。中国经济腾飞,正由一个经济大国向着经济强国迈进,人们的社会生活日新月异,改革带来的红利惠及到社会的角角落落。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生产关系的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民法总则》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