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章浩然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23日 8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认定对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我方当事人车辆系依法从事货物运输的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当事人因此产生营运损失。因对方保险公司对我方营运损失的主张不予认可,我方因此起诉。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关于营运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律师意见:
1、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一般对于当事人的客观损失是不予理赔的,保险合同对此也有相关约定。若双方对此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2、法律明确规定营运损失是属于赔偿范围的,但当事人应对车辆的营运性质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如运输资格证等。3、赔偿范围及赔偿数额是每一个交通事故当事人都关系的法律问题,因每一个案件案情不同,各地赔偿标准不一致,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建议咨询当地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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